先前一則關於行車糾紛的事件,當事人使用手機拍攝警察處理過程,卻遭到警察不滿,警察不僅揮手阻擋,還以「偵查不公開」為由要求停止錄影。引發群眾對「偵查不公開」法律解釋以及公民攝影權利保護的爭議。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》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:「偵查,不公開之」、「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、辯護人、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,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,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。」
根據該法條所述可知,「偵查不公開」旨在規範依法執行職務人員的行為,防止檢察官、警察等相關人員洩漏偵查資訊,以保護當事人權益、確保偵查公正性及避免外界干擾。
然而,「偵查不公開」從未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錄影或蒐集證據。公民在公開場所拍攝執法人員執行勤務,屬於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資訊取得權利,特別是在涉及自身權益的糾紛中,錄影可作為證據保全的重要手段。
根據我國《憲法》第11條,人民享有言論自由,且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亦規定,公開場所的錄影若未侵害他人隱私,通常不構成違法。
在本案例中,警察以「偵查不公開」為由要求停止錄影,並揮手阻擋,恐有誤解法律之嫌。若警察以強制手段干預民眾錄影或損毀錄影設備,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305條強制罪或第354條毀損罪等違法行為,並可能構成行政濫權。此外,最高法院曾有多項判例指出,警察在公開場合執行職務時,民眾拍攝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,除非錄影行為直接干擾執法或危害公共安全。
對比國際案例,例如2010年中國大陸「佛山相機門」事件,公安禁止民眾拍攝拖車過程並沒收相機,後經民眾申訴,公安反而因濫權被記過處分。此案例顯示,即便在法治環境不同的地區,公民錄影權利仍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。
在中華民國臺澎金馬地區,作為自由民主法治國家,警察應依法行政,尊重公民權利。警察執法過程若能公開透明,不僅有助於提升公信力,也能促進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互信。建議執法人員在面對民眾錄影時,應謹守法律界限,以專業態度回應,避免不必要的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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